9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02号公告,决定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收货人在申报时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向海关提交《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海关实施合格评定时,重点现场验核货物规格型号与声明内容的一致性,对涉及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品同时验核货证一致性,必要时实施抽样送检。
海关无需每一批验核备案书与货物是否一致,企业无需每次进口时都向海关提供备案书或者强制认证证明,海关重点验核货物规格型号是否与《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内容一致即可。特别是对于进口频次高、商品固定的企业,减少了海关验核所需的时间以及抽查检测所需的时间。
按照“自愿原则”,企业可以选择提供《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也可以不选择提供,如果企业不提供,则按照现行的合格评定程序进行评定。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2号(关于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目录见附件1)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货人在申报时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声明进口商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向海关提交电子版或纸质《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模板见附件2)。
二、对收货人提交《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的进口商品,海关实施合格评定时,重点现场验核货物规格型号与声明内容的一致性,对涉及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品同时验核货证一致性,必要时实施抽样送检。
三、对收货人未提交《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的进口商品,海关仍采用现行的检验监管方式。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7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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