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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注意!九月起,这些地方调整货车禁区,新增电子眼抓拍货车违法行为

[罗戈导读]8月21日至9月1日期间,广东、河南、安徽、陕西、江西、浙江、北京、江苏、河北等省新增货车限行政策。

卡友们大家好!

货车宝联合中物联公路货运分会,每周为卡友提供最新限行政策汇总内容。

8月21日至9月1日期间,广东、河南、安徽、陕西、江西、浙江、北京、江苏、河北等省新增货车限行政策。

建议大家收藏转发,避免扣分罚款,绕路!

广东省

佛山市优化调整禅桂新中心城区货车限行(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市公安局结合公安部便利货车通行部署、相关渠道收集到的意见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对禅桂新中心城区货车限行措施进行了优化调整。现通过佛山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foshan.gov.cn)和佛山市公安局政务网站(http://fsga.foshan.gov.cn)发布通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自2023年8月22日至8月28日,共7个工作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收,通信地址: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二路1号,邮编 528000。为便于沟通、反馈信息,确保起草机关能够完整了解所提意见,请提供意见的市民在信函封面中注明“禅桂新中心城区货车限行征求意见”字样,并留下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政务网站:可通过佛山市人民政府或佛山市公安局政务网站,在通告页面留言反馈。 

  附件:关于优化调整禅桂新中心城区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关于优化调整禅桂新中心城区

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优化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结合公安部便利货车通行部署,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决定自2023年 月 日零时起,优化调整我市禅桂新中心城区货车限行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调整货车限行范围和措施

(一)禅桂新北片区限行范围(不含高速公路):东以S47广佛江珠高速公路及其辅道为界,南以东平水道为界,西以东平水道、佛山水道、佛山大道为界,北以海八路、佛山水道为界。由核心区域和其他区域两部分组成,具体措施如下:

1.核心区域(东以桂澜路、联河路为界,南以魁奇路为界,西以佛山大道为界,北以海八路、佛山水道为界,见附图A),每天6时至22时,禁止一切货车通行,其它时段禁止中、重型货车通行。

2.核心区域界线上的桂澜路(海八路至魁奇路段)、联河路(海八路至佛山水道段)、魁奇路(桂澜路至佛山大道路段)、佛陈大桥,每天6时至22时,禁止中、重型货车通行;海八路(谢边立交至S47广佛江珠高速路段),每天6时至22时,禁止一切货车通行;佛山大道(谢边立交路段至澜石大桥),每天6时至22时,禁止一切货车通行,其它时段禁止中、重型货车通行。

3.其他区域(见附图A1)每天7时至10时、16时至21时,禁止中、重型货车通行。

(二)禅桂新南片区限行范围(不含高速公路):东以S47广佛江珠高速公路及其辅道为界,南以荷岳路、三乐路为界,西以佛山大道为界,北以东平水道为界。由核心区域和外围区域两部分组成,具体措施如下:

1.核心区域(东以百顺道为界、南以富华路为界、西以吉庆道为界、北以东平水道为界,见附图B)每天6时至22时,禁止一切货车通行,其它时段禁止中、重型货车通行。

2.其他区域(见附图B1)每天6时至22时,禁止中、重型货车通行,其它时段禁止重型货车通行。

3.其他区域界线上的三乐路(佛山大道至荷村路口路段)和荷岳路(荷村路口至水口大道路段),每天6时至22时,禁止中、重型货车通行,其它时段禁止重型货车通行;佛山大道(三乐路路口至澜石大桥路段),每天6时至22时,禁止一切货车通行,其它时段禁止重型货车通行。

二、本通告的货车包括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

三、多用途货车(皮卡车)、新能源轻型货车、新能源微型货车以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新能源中型货车除高峰期(7:00—9:00、17:00—19:00)以外不受限制。

四、在限行区域内通行的货车除遵守本通告外,还须遵守本市其他限制货车通行的规定(如:佛山市政府关于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禅桂中心城区绿色物流区域货车分类通行管理等)。本通告的货车限行范围和路段,以路面实际交通标志为准。

五、确须在上述道路限行时段行驶的货车,通过“交管12123APP”向佛山交警部门申领货车电子通行码,在规定时间和区域路段通行。

六、本通告自2023年 月 日零时起施行。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优化调整禅桂新中心城区货车限行措施区域示意图

9月起,东莞市凤岗镇将对这些车辆实施交通管制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23年9月1日起,我市将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施交通管制。

禁止通行时间:

7:00-9:00、16:00-20:00

禁止通行区域:

凤清路(不含)—凤深大道(不含)—中坳路—凤岗沿河西一路—玉泉路—凤泉西路—凤凰围一路—康佳路—昌盛路—凤平路—新联路(不含)—凤清路连接范围以内。

东莞市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施交通管制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决定从2023年9月1日起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施交通管制。现通告如下:

一、全天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

东江大桥下层(环城路路段)、梨川大桥和沙田大桥。

二、7:00-20:00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

水乡大道(东环路至港口大道)。

三、7:00-9:00、16:00-20:00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

(一)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全辖区。

(二)石龙镇:江南路(滨江西路至南二桥桥底)、裕兴路、绿化路、兴龙路。

(三)虎门镇:白沙大路、白沙广场路、白沙连升北路、创兴路、站北路、长堤路、镇口河边路、东方下路、镇口二区工业路、镇业路、花城路、人民路、连升路、稔洲路、太宝路、社岗南路、体育路、虎门大道、海战馆路、百达大道、麒麟西路、骏马路、怀北路、虎门大道(怀德段)、怀林路、新丰路、怀雅路、深上路、雅瑶路、上南路、树安路、捷东路、长德路、金宁路、富民路、滨海大道(站北路立交至S3沿江高速出口)。

(四)中堂镇:中麻路、新兴路、振兴路、潢新围路、三涌一路、湛凤路。

(五)望牛墩镇:北环路(不含)—东兴路(不含)—望牛墩大道(不含)—小享文明路—环城北路(不含)—京港澳高速望牛墩收费站匝道(不含)—望洪路(不含)—水乡大道(7:00-20:00禁止通行)—中洪路(不含)—北环工业大道—北环路连接范围以内。

(六)石碣镇:政文路、滨江路(莞潢南路至广源路)、沿江路(刘沙北路至银河北路)、百花路(新风路至崇焕路)、石碣大桥、大王洲大桥。

(七)高埗镇:振兴路、振兴四横路、中心西路。

(八)麻涌镇:水乡大道(7:00-20:00禁止通行)—广麻大道—兴南路—西环路—东环路—水乡大道连接范围以内(不含上述边界道路)。

(九)长安镇:莲湖路(不含环莞快速路至横中路路段)—信垅路—花灯盏路—广深港高铁—莞长路(国道107,不含)—太安路(国道228,不含)—莲湖路连接范围以内。

(十)沙田镇:除环保路、港口大道、进港北路、进港中路(作业区中路至港口大道)、作业区路、作业区北路、沙田大道(进港北路至明珠路)、明珠路(沙田大道至环保路)、渡轮路(环保路至银河桥)、立沙岛精细化工园区以外沙田镇内所有道路。

(十一)道滘镇:振兴路、桥东大街、沿江路、马洲新村路、虹南路(水乡大道至永庆村委)、小河路(道滘公安分局至道滘大桥)。

(十二)洪梅镇:洪梅大道(康泽路至商业街)、桥东路(洪梅大桥至洪金路)、商业街、沿河路、府前路、小康路、康泽路、建设路、丰景路—庆桦路、洪丰路—丰泰路。

(十三)厚街镇:南环路—西环路—北环路—莞太路(省道256)—将军路—环莞快速路—富康路—莞太路(省道256)—南环路连接范围以内(不含上述边界道路)、家具大道。

(十四)大岭山镇:莞长路(国道107,不含)—大岭山大道(不含)—建设路—横镇西路—横镇东路—石大路(省道122,不含)—上场路—振华路—莞长路连接范围以内。

(十五)寮步镇:蟠龙路、香市路、寮城中路、金富路、教育路、大坣街。

(十六)大朗镇:大源路、富民路、杨新路、迎宾路。

(十七)黄江镇:黄江大道(公常路至环城路)、环城路(东进路至江北路)、公常路(创业一路至东进路)。

(十八)樟木头镇:莞樟路(省道357,不含)—永隆街—华翠路—新兴街—南城路—荔苑路—樟深路(国道220,不含)—圩镇蓓蕾街—新兴街—莞樟路连接范围以内及东城路、樟罗西城路、先威路、南城路、樟木头大道、银河北路、柏峰一路、石新大道(观音山路口至银河北路)。

(十九)清溪镇:北环路—银坪路—科技路—埔星西路—清溪大道—角岭街—康怡路—荔横路—香芒西路—北环路连接范围以内(不含上述边界道路)。

(二十)塘厦镇:塘厦大道、环市东路、环市西路、环市南路、塘龙中路、迎宾大道、宏业北路、林电路、高裕北路、江源路。

(二十一)凤岗镇:凤清路(不含)—凤深大道(不含)—中坳路—凤岗沿河西一路—玉泉路—凤泉西路—凤凰围一路—康佳路—昌盛路—凤平路—新联路(不含)—凤清路连接范围以内。

(二十二)谢岗镇:爱民大道(不含)—宝泰花园道路—振兴路(不含)—银湖一路—谢常路—爱民大道(不含)连接范围以内。

(二十三)常平镇:东江大道(茶山北路至常马路)、体育西路、新城大道(翠珠路至第一小学路口)、荔园路、常平大道、中元街、振兴路、市场路、东兴路、站前西路、红荔路、沿河东一路、沿河东二路、沿河东三路、沿河西一路、沿河西二路、沿河西三路、朗洲工业路、朗基围路、过海路。

(二十四)桥头镇:桥鸿路—桥光大道—长青路—桥龙路—友谊路—桥光大道—中兴路(不含)—莲湖路(不含)—桥鸿路连接范围以内、东江大道(茶山北路至常马路)。

(二十五)横沥镇:中山中路、天桥路。

(二十六)东坑镇:东兴东路、东兴中路、东兴西路、科技路、骏发路、骏发一路、骏发二路、骏发三路、东安路、横东路。

(二十七)企石镇:东江大道(茶山北路至常马路)、宝石路、湖滨路、创业路、黄大仙路、振兴路、振华路。

(二十八)石排镇:东江大道(茶山北路至常马路)、石崇大道(石排大道至海仔北路)、太和路(石排大道至李横大道)、龙腾路(石排大道至东园大道)。

(二十九)茶山镇:彩虹路—文化路—新石大路(省道122,不含)—卫生路—健康路—爱国路—罗山街—东岳路—茶园路—彩虹路连接范围以内以及东江大道(茶山北路至常马路)、红峰路、站前路—茶兴路(站前西路至茶南路)、金山路(茶南路至东山路)、振兴路(茶京路至坑口治安队)、校前路(第二小学路段)、竹园七巷(第二小学路段)。

(三十)松山湖高新区:松山湖片区所有道路(台中路大朗站至美景路口除外)、生态园大道(东园大道至超横路)、茶石路、月湖路、古村路、南朗路、燕岭路、塘中路、文荟路、文和路、生态园12号路。

四、附则

(一)为自来水使用、发电生产、城市燃气、加油(气)站、应急救援、医用氧等涉及国计民生项目提供保障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确需在限行时段路段通行的,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通行。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除遵守本通告外,还须遵守国家、省和我市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货车通行的其他规定。

(三)本通告中的路段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所指道路。

(四)本通告中限行区内的国道和省道除特别注明外,不包含在限行区域内。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的限行按照《关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限时禁行高速公路的通告》(粤公规〔2021〕3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由市公安局发布,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实施水乡大道(东环路—港口大道段)货运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东公〔2020〕186号)第三款同时停止执行。

连平县启用国道G105大中型货车、工程车及 危化品用车闯禁行违法抓拍设备

为深化我县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进一步提升城区道路交通通行能力,有效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连平县公安局决定在以下路段启用大中型货车、工程车及危化品用车闯禁行交通违法行为抓拍设备,目前已完成标志标线及设备安装调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设备安装点位

(一)连平县元善镇东河村国道

G105 K2344+700。

(二)连平县元善镇江面村国道

G105 K 2349+800。

二、限行措施

(一)连平县辖区国道G105大广高速连平南高速路口至大广高速连平北高速路口,每天7时至24时,禁止总质量大于4.5吨(含)大中型货车、工程车、危化品用车通行。

(二)在限制通行的道路和时间段,载货汽车确需通行的,应确保安全技术性能和车容车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车辆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依法申请并取得通行许可后,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申请平台网址:http://pass.60628.cn/)

(三)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车、校车、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运钞车,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外籍车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准许在禁行道路通行。

三、设备启用时间

 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连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限制105国道穿行城区路段大中型货车、工程车及危化品用车通行的通告》相关要求,对在上述路段道路上发生的大中型货车、工程车、危化品用车闯禁行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自动抓拍,并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集成指挥平台进行非现场处罚。

请广大司乘人员积极配合,注意观察禁令指示标志,与公安部门共同努力,为全县人民创造更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江苏省

宿迁市调整市区货运车辆禁行

为了进一步改善市区道路通行环境,提高货运车辆通行便利,更好保障物流畅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宿迁实际,决定对市区货运车辆禁行管理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车辆

各类货运车辆以及牵引车、拖挂车、专项作业车、拖拉机(含变形拖拉机)等。

二、禁行区域及通行规定

市区禁行区域包括东至张家港大道(含)、南至南京路(不含)、西至250省道连接线(蔡龙线)(不含)、北至环湖大道(含)、235国道(不含)及其延伸相交路段的合围区域,以及洋河新区城区范围,市区禁行区域分为核心区域、中心区域、外围区域、重点区域及特殊区域。

核心区域包括主城区、宿豫区、湖滨新区及洋河新区四个核心区域范围。主城区核心区域:东至运河、南至项王路(含)、西至迎宾大道(含)、北至宿支路(含)合围区域;宿豫区核心区域:东至西楚大道(含)、北至燕山路(含)、南至黄山路(含)、西至九龙江路(含)、长江路(含)的合围区域;湖滨新区核心区域:东至235国道(不含)、南至运河、西至环湖大道(含)、北至环湖大道(含)、235国道(不含)及其延伸相交路段合围区域;洋河新区核心区域:东至金樽路(不含)、南至南大街(含)、西至玉带河路(不含)、北至洋河大道(不含)合围区域。

以上区域除南湖路(平安大道至发展大道段)、广场东道、广场西道、骆马湖路(平安大道至发展大道段)等4条路段24小时禁行外,其他路段早6:00至晚21:00禁止货车通行,晚21:00至次日6:00需办理通行证通行。

中心区域:东至西楚大道(含)、南至北京路(含)、西至通湖大道(含)、北至运河、延伸至宿支路合围区域,不含核心区域。

中心区域范围内,货车早中晚高峰期(7:00-9:00、11:30-12:30、17:00-19:00)禁止通行,其他时间段可以办理通行证通行。

外围区域:中心区域以外的货车禁行区域以及宿豫区、湖滨新区、洋河新区核心区域以外的区域。

外围区域范围内,晚21:00至次日6:00无需办理通行证通行,其他时段需要办理通行证通行。

重点区域:市区商业圈、医院、学校等交通流量较大区域。

重点区域范围内,除遵守所在区域(核心区域、中心区域、外围区域和特殊区域)禁行管理规定外,还应当避开学生上放学重点时段、就医重点时段、商圈人流集中时段等重点时段。上述时段具体时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时告知货车驾驶人。

特殊区域:洋河大道、上海路、迎宾大道、北京路等快速路(未来建成的快速路通车后同步纳入禁行区域)。

快速路(含高架)禁止中重型货车通行,地面辅道参照所在禁行区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三、特殊通行规定

1. 皮卡车(轻型多用途货车)无需办理通行证,不受货车禁行区域管理限制,在市区范围内均可通行。

2. 新能源和蓝牌轻型以下厢式、封闭式货车无需办理通行证,不受货车禁行区域管理限制,除早中晚高峰时段(7:00-9:00、11:30-12:30、17:00-19:00)外均可通行。

3. 军警用运输车辆、消防车、运钞车、医疗救护车,电力、通讯、水利、燃气等工程抢险车,无需办理通行证,不受货车禁行区域管理限制,在市区范围内均可通行。

4. 有其他特殊通行需求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通行。

5. 如遇市区重污染天气、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禁行通行政策按照相关通告执行。

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18年宿迁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市区货运车辆禁行区域的公告》同时予以废止。

对违反禁行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太仓市双凤镇部分区域、道路实施货运机动车禁止、限制通行

为进一步加强双凤镇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省市等关于道路通行的相关规定,决定从 2023年9月1日起对双凤镇部分区域、道路实施货运机动车等禁止、限制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限制通行区域及道路

(一)禁止、限制通行区域及道路1

北至双浮公路(不含),东至G204(不含),南至凤南路(不含),西至凤苑路,其中限货区域内凤林路(凤苑路-中市北路)路段和中市北路(凤林路-凤南路)路段货运车辆允许通行。

(二)禁止、限制通行区域及道路2

东至迎新路,南至建业路(不含),西至沿塘路(不含),北至建湖路。

(三)上述区域外禁止、限制通行道路

湖滨路(广州西路~东平路)

新周公路(太仓市新周治安卡口~沿塘路)

川西路(新周公路~广州西路)

二、禁止、限制通行区域及道路通行规定:

1.禁止货运机动车和专项作业车(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以及轻型多用途货车除外,23时至次日6时期间核载8吨及以下城市配送货车除外) 在禁止、限制通行区域及道路上通行。

2.全天禁止三轮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电动及人力三轮车在禁止、限制通行区域及道路上通行。

3.禁止、限制通行区域及道路禁止鸣喇叭。

三、货运机动车等通行证办理办法:

因实际需要进入禁止、限制通行区域及道路的货运机动车和专项作业车,车主或车辆管理人可以登录“太仓交警”微信公众号或者“交管12123”APP,按照相关提示填写录入申请资料。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后发放通行证,车辆驾驶人按通行证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四、学校周边货运机动车等禁止通行规定:

学校周边道路07:00~09:00、15:00~19:00,禁止货运机动车和专项作业车通行且不发放通行证。(节假日除外)

学校周边货运机动车等禁止通行路段:

(1)双凤中心小学:凤北路(凤雅路至栖凤路)

(2)双凤中学:栖凤路(凤北路至双浮公路)

(3)双凤幼儿园:凤北路(栖凤路至中市路)

(4)新湖小学:迎春路(维新路至建湖路)

(5)新湖幼儿园:马泾路(迎春路至迎川路)

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按照道路实际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

宜兴市增加货车限行区域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道路通行环境,保障道路通行有序安全,交警部门将对部分城市区域纳入货车限行范围,公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1、东郊区域:庆源大道(不含)、王婆河路、东氿大道、巷头路等构成的环线范围以内道路。

2、广汇区域:庆源大道(不含)、宜北路(不含庆源大道路口至巷头路口)、红塔路(不含)、巷头路等构成的环线范围以内道路。

二、限行车辆

中、重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辆等。

三、限行时间

每日6时至22时,确需在限行时间内进入限行区域内的车辆可以到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限行区域通行证并按规定时间、线路通行。

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

宁波市启用一批电子警察设备

为进一步改善镇海区道路通行环境,缓解交通拥堵,促进市民文明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自2023年8月27日起在以下路口、路段启用电子警察设备,对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闯红灯)、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反禁止标线通行、违反禁令标志通行、逆向行驶、违法停车、超速行驶、未礼让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不按规定佩戴头盔、违法载人、逆向行驶、未按车道行驶”、行人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现将设置情况公告如下:

灯控路口电子警察点位:

1、永乐东路与爱登路东口、西口

2、爱登路与永乐东路南口

3、永乐东路与永乐东路366弄东口、南口、西口

4、永乐东路与桂平路东口、西口

5、桂平路与永乐东路南口、北口

6、永乐东路与妙音路东口、南口、西口、北口

7、永乐东路与耕渔南路南口、西口、北口

8、永茂东路与永乐东路366弄东口、西口、北口

9、永茂东路与爱登路东口、西口、北口

10、永茂东路与妙音路东口、西口、北口

11、永茂东路与耕渔南路东口、西口、北口

12、永茂东路与桂平路东口、北口

13、永平东路与耕渔南路南口、北口

14、妙音路与永平东路南口、北口

15、永平东路与妙音路西口

16、永平西路与金华南路东口、南口、西口、北口

17、镇骆西路与南二路东口、南口、西口

18、镇骆西路与贵安路东口、南口、西口

19、镇骆西路与耕渔路东口、南口、西口、北口

20、镇骆西路与胜一路东口、西口、北口

21、南二路与贵安路东口、西口、北口

22、南二路与耕渔路东口、西口、北口

23、南二路与贵妙线东口、南口、西口、北口

24、妙音路与中马路南口、西口、北口

25、妙音路与繁星路南口、西口、北口

26、妙胜路与繁星路东口、南口、西口、北口

27、庄南公路与永乐路南口、西口、北口

28、庄南公路与共建路东口、南口、西口、北口

29、西大河南路与永平西路南口、北口

30、同心路与同源路东口、南口、西口

31、官仓路与澄衷路南口、西口、北口

32、同源路与清泉路东口、南口、西口、北口

33、东开路与盛兴路东口、南口、西口、北口

34、汶骆西路与黄保路东口、南口、西口

35、东邑南路与永乐西路东口、南口、西口、北口

36、金华南路与永乐西路东口、南口、西口、北口

37、西大河南路与永乐西路东口、南口、西口、北口

38、东邑南路与永和西路东口、西口、北口

39、风华路与金河路东口、西口、北口

40、风华路与金川路东口、西口、北口

41、风华路与永旺路东口、西口

42、滨海路与明海路东口、南口、北口

43、329国道与骆兴西路口东口、南口、西口、北口

44、汶骆路与东河港路东口、南口、西口、北口

45、中官西路与明海南路东口、南口、西口、北口

46、通和东路与通园北路东口、南口、西口、北口

违法停车拍摄点位:

1、永旺路勤勇村委会门口周边

2、永旺路勤勇菜场门口周边

3、永旺路勤勇社区卫生服务站门口周边

4、永旺路小天鹅幼儿园门口周边

5、胜利路与人民路口周边

非机动车、行人违法拍摄点位:

1、海天中路与北海路西南侧

2、海天中路与北海路东北侧

测速拍摄点位:

1、海天路与东纬一路以东250米,限速70公里/小时

2、海天中路与海祥路以东150米,限速70公里/小时

3、海天中路与庄南公路以西250米,限速70公里/小时

4、沿海北线 6KM+015M路段东向西,限速70公里/小时

5、沿海北线 6KM+015M路段西向东,限速70公里/小时

6、沿海北线(海天路)6KM+980M路段(东向西) ,限速70公里/小时

7、沿海北线(海天路)6KM+980M路段(西向东) ,限速70公里/小时

8、慈海北路与汇源路北侧南向北,限速70公里/小时

9、镇骆东路与雄镇路南侧400M东向西,限速70公里/小时

10、镇骆东路与雄镇路南侧600M西向东,限速70公里/小时

11、雄镇路立交与镇骆东路东侧下桥处路段西向东,限速70公里/小时

12、九龙大道与周胜村路口南侧南向北,限速70公里/小时

13、九龙大道与龙都北路北侧700M北向南,限速70公里/小时

闯禁、礼让、单行线、开车打电话等监控卡口拍摄点位:

1、毓秀路与思源路东侧

2、毓秀路与庄市大道西侧

3、镇海大道与明海南路东侧、西侧

4、庄市大道汤家庙公交站旁

5、陈倪路(职教中心东南门)

6、兆龙路与卧龙花园道口

7、望海南路与北环东路南侧

8、通园北路与通和东路北侧

河南省

潢川县实行大中重型货运车辆及农用车辆禁限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我县城市品位,营造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23年8月21日起,我县城区道路实行大中重型货运车辆及农用车辆禁限行,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区域

主城区内所有道路:G312潢川段(付店镇---方店铁路桥路口)以东、以南,不含G312国道;G106国道潢川段(方店铁路桥路口---豫东南大道与G106交叉口)以南、以西、以北,不含G106国道;京九大道以北,含京九大道;华英大道以北,含华英大道;具体限行范围以道路上所设禁令标志为准。

二、禁限行车辆类型

1、大中重型货运车辆和低速载货汽车(含专项作业车)。城区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市政维护车辆及军警车辆、消防车辆、救援抢险车辆除外。

2、农用运输车和农机车辆(含三轮、四轮及手扶拖拉机)。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4、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其它规定

1、工程维修车辆、工地运输车辆、油料运输车辆需进入禁限行道路的,应提前由车辆驾驶人或车辆单位,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经办人身份证和进入禁限行道路证明性文件,到“潢川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控车专班”办理报备手续,并在报备有效期内按规定时间、规定线路、规定时速通行。

2、其它禁限行车辆确因特殊原因需临时进入禁限行道路的,需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到潢川县公安交警大队备案。每次备案可进出禁限行道路1次。

3、对违反通行规定进入城区的车辆,由潢川县公安交警大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查处。

4、原禁限行通告至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告

附:绕行路线及禁限行区域道路图。

潢川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8月21日

附件

绕行路线

西往东绕行路线: 付店-G312-外环路-G106-固始

西往北绕行路线: 付店-G312-外环路-G106-息县

西往南绕行路线: 付店-G312-外环路-G106-站前路-新106-沪陕高速白店站、商城

东往北绕行路线: 桃林-G106-外环路-G106-息县

东往南绕行路线: 桃林-G106-站前路-G106-沪陕高速白店站、商城

东往西绕行路线: 桃林-G106-外环路-G312-付店-光山

南往北绕行路线: 仁和-沪陕高速白店站-G106-站前路-外环路-G106-息县

南往西绕行路线: 仁和-沪陕高速白店站-G106-站前路-外环路-G106-G312-付店-光山

南往东绕行路线: 仁和-沪陕高速白店站-G106-站前路-G106-固始

北往西绕行路线: 牛岗-G106-外环路-G312-付店-光山

北往东绕行路线: 牛岗-G106-外环路-G106-固始

北往南绕行路线: 牛岗-G106-外环路-G106-站前路-G106-沪陕高速白店站-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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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张家口市实施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降低柴油货车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等三部门《关于实施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政策的通知》有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起草了《关于实施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的通告》,拟在全市范围内对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采取限制通行管理措施,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8月10日至8月20日,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话、来信、邮箱等方式反馈。

地址:张家口市经开区纬三路6号(邮编075000)

电话:0313-4083116

邮箱:jdczqyj@126.com

 附:关于实施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0日

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

张家口市公安局

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实施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

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降低柴油货车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施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政策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实行限行绕行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时间

    2023年9月1日起

二、限制通行措施

(一)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进入全市行政区域以内(除高速公路)道路行驶。

(二)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在张家口市主城区(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城市快速路(含)以内区域道路:东环--五一东大街--林园路--北环--平门大街--西环--南环--胜利南路--站前大街(含以上道路)道路内通行。

(三)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进入我市所辖各县(区)主城区通行。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发布主城区限制通行范围及具体措施。

(四)限制通行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可根据限制通行措施,选择合理路线绕行高速公路或国、省道路。

三、有关要求

(一)违反本规定进入禁行区域行驶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军队、武警、应急、抢险车辆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安平县实施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

保定市实施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空气质量,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施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政策的通知》要求,决定在保定市区内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实行限行绕行措施。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措施

(一)自2023年9月1日起,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进入保定市全市行政区域以内(除高速公路)道路行驶。

(二)自2023年9月1日起,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在保定市主城区南二环、东三环、北三环、西三环(含以上道路)以内区域通行。

二、绕行路线 

所有途经保定市主城区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需绕行京港澳、京昆、荣乌、保沧、等高速公路(保定市绕城高速公路)。

三、有关要求

(一)违反本规定进入禁行区域行驶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在禁行区域周边道路设置限行提示标志。

(三)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道路通行车辆排放阶段信息审核。

(四)军队、武警车辆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根据本部门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营造良好的道路通行环境。

武邑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中共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冀传〔2022〕1号)、《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降低柴油货车污染物排放,现将实施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货车限制通行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制通行措施

(一)自2023年9月1日起,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进入全省行政区域以内(除高速公路)道路行驶。

(二)自2023年9月1日起,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进入各市主城区及所辖各县(市、区)主城区通行。

(三)违反规定进入禁行区域行驶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在禁行区域周边道路设置限行提示标志。

(五)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道路通行车辆排放阶段信息审核。

(六)军队、武警车辆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二、车辆排放阶段信息审核网址

https://www.vecc.org.cn/(机动车环保网)

河北省实施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 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造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冀传〈2022〉1 号)、《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降低柴油货车污染物排放,现将实施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货车限制通行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制通行措施

(一)自2023年9月1日起,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进入全省行政区域以内(除高速公路)道路行驶。

(二)自2023年9月1日起,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进入各市主城区及所辖各县(市、区)主城区通行。

(三)违反规定进入禁行区域行驶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在禁行区域周边道路设置限行提示标志。

(五)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道路通行车辆排放阶段信息审核。

(六)军队、武警车辆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二、有关要求

限制通行具体措施由各市、雄安新区依法依规发布并组织实施。同时,各地务必做好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舆情监测应对和突发事件处置等相关工作,确保道路货运行业安全稳定。

北京市

北京市顺义区对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

为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统筹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降低物流运输成本、减少对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保障顺义区道路有序、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区政府同意,对在顺义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采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顺义区行政区域内以下道路全天禁止本市及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重型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通行:

  裕庆路(安富街至安宁大街);

  双裕北街(火寺路至裕丰路);

  安富街(火寺路至天北路);

  裕华路(顺平路至安宁大街);

  裕丰路(双裕街至安华街);

  白马路(京沈路至左堤路);

  右堤路(昌金路至龙塘路);

  顺平路(机场东路至左堤路);

  左堤路(通怀路至昌金路);

  府前西街(顺白路至新顺北大街);

  府前东街(光明北街至右堤路);

  平沿路(通顺路至毓秀路)。

  二、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在顺义区六环路以外道路通行应遵守以下规定:

  准通行的道路:京承高速、京平高速、京沈路、昌金路(不含左堤路至木孙路路段)、白马路(不含京沈路至左堤路路段)、左堤路(昌金路至白马路)、木孙路(河北省界至顺密路)、顺密路(密云区界至木孙路)。除上述道路外,6时至23时禁止通行。

  三、本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在以下区域内道路6时至23时禁止通行:

  沿昌金路(不含)与京沈路(不含)路口至左堤路(不含)至顺平南线(不含)至机场东路(不含)至外环路(不含顺平路至顺沙路路段)至外环路(含顺沙路至顺白路路段)至顺白路(含)至京沈路(不含)与昌金路(不含)路口的区域。

  四、本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重型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以下区域内道路及路段6时至23时禁止通行:

  (一)沿昌金路(不含)与京沈路(不含)路口至昌金路(含左堤路至木燕路路段)至木燕路(不含)至龙塘路(不含)至机场东路(不含)至六环路顺义南环出入口(不含)至六环路京沈路出口至京沈路(不含)与昌金路(不含)路口的区域。

  (二)白马路(左堤路至木燕路)、左堤路(昌金路至白马路)路段全天准通行。

  除上述区域内的道路及路段外,全天禁止通行路段包含本通告第一条所限行的道路。

  五、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确有需要在禁行道路上通行的,应到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办理通行手续并持证通行。

  六、军车、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本通告规定的限行措施限制。

  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在机动车禁行区域周边道路设置禁令标志。对于机动车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禁行区域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八、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顺义区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禁限行措施的通告》(顺公字〔2021〕18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交通管理措施通告示意图

附件

  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交通管理措施通告示意图

安徽省

宁国市实施大型货车右转停车让行、直行减速慢行交通管理措施

为预防和减少大型货车交叉路口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现将宁国市实施大型货车右转停车让行、直行减速慢行的交通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大型货车”是指悬挂大型汽车号牌、大型新能源汽车号牌、挂车号牌从事货物运输的车辆,包括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

二、大型货车行驶至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在设有右转停车让行标志和右转停车让行区的路口,右转大型货车应当在盲区“大货车停车观察”停止线内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方可驶离。在未设有停车让行标志和右转停车让行区的路口,右转大型货车应当在路口停车线前或进入路口前停车观察,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按照右转通行规则慢行通过。

三、大型货车行驶至交叉路口直行时,须仔细观察,确认安全后减速慢行。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3年8月23日起施行。

桐城市放宽城区道路货车通行限制

为进一步便利货车通行、保障物流畅通、助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便利货车在我市城区道路通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皮卡车(轻型多用途货车)、新能源轻型以下厢式和封闭式小货车(绿牌)在城区道路通行时,不受通行限制。

二、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除外),除早晚高峰时段(7:00-8:30时和17:00-19:00时)在城区道路通行时需申请货车电子通行码外,其它时段不受通行限制。

三、上述以外其它货车需在限行时段通行城区道路的,可通过“交管12123”APP申请核发通行码或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核发通行证。

个人名下车辆可以在“交管12123”APP—城市货车通行码申请办理。

企业名下车辆可以通过企业用户,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gab122.gov.cn)申请办理;车辆驾驶人也可以在“交管12123”APP绑定对应车辆后直接申请办理,但驾驶人绑定的车辆须与企业备案的人员车辆信息一致。

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和市区道路已设置的相关提示、警示、禁令等交通标志标线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江西省

乐安县城区禁止通行大中型货车

为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加强交通噪声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加强对城区道路通行的大型货运车辆管控,我县决定县城中心城区禁止大中型货车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区域

迎宾北大道(香山豪庭红绿灯路口南方向至乐安大道段)、武英路、鳌溪路、象山路、鳌溪南路、站前路、迎宾中大道、前坪路、乐安大道、西环路。

二、禁行车辆

中型(含)以上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低速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农用车等车辆,新能源车除外。

三、限时通行

1、中重型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每日6:00-23:00禁止在禁行区域通行,其余时间不受禁限行限制。

2、中重型货车、特殊结构车、专项作业车、低速载货汽车(含四轮农用运输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全天禁止驶入禁行区域。

四、限行区域范围内的企业、物流公司使用的中型(含)以上货车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符合环保、安全相关要求的,由使用单位凭相关手续向乐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申请,经审核备案后,依照核发的通行证件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五、因生产生活需要,确需进入限行区域的中型(含)以上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前三个工作日携带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三者强制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或货物运销合同)向乐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乐安县鳌溪镇乐安大道160号)提出备案审批申请,经备案审批后必须严格按照指定时间、线路及规定时速行驶,做到加盖篷布,密闭运输,严禁遗洒、飘散载运物。

六、过境通行

1、从湖溪方向往谷岗乡方向和南村乡方向、增田镇方向、东家岭加油站方向禁行车辆可通过以下路段通行:北环路、东环路、惟益路、迎宾南大道、南环路。

2、从东家岭加油站方向往南村乡方向、谷岗乡方向、湖溪方向禁行车辆可通过以下路段通行:南环路、迎宾南大道、惟益路、东环路、北环路。

七、请广大驾驶人严格按交通标志指示行驶,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乐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九、本通告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

陕西省

西安市征求加强柴油货车通行管理(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陕发〔2023〕4号)、《西安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市字〔2023〕32号),有效减少西安市柴油货车尾气对大气的影响,提升西安绕城高速通行效率,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代市政府草拟了《关于加强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对社会进行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24日至2023年9月22日。

联系电话:029-86755132(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传真电话:029-86755286 邮箱:GJHCRX@163.com

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陕发〔2023〕4号)、《西安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市字〔2023〕32号),有效减少西安市柴油货车尾气对大气的影响,提升西安绕城高速通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现就西安市柴油货车通行管理通告如下:

一、西安市区域通行管理规定

(一)柴油货车通行管控区域划定

1.一类管控区:西安市三环路(含)以内区域。

2.二类管控区:以西安市三环路为界并向外延伸,东至210国道(不含)、101省道(不含)以西区域,西至西安高新区、未央区与西咸新区交界区域内,南至107省道(不含),北至西咸北环线(不含)西安市行政区域。

3.三类管控区:西安市行政区域一类、二类管控区以外区域。

(二)管控区域通行车型及时段规定

1.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可在二类、三类管控区通行,每日22时至次日7时可在一类管控区通行,7时至22时禁止通行。

2.国IV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可全时在二类、三类管控区通行, 禁止在一类管控区通行。

3.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可在三类管控区通行,禁止在一类、二类管控区通行。

二、西咸新区区域通行管理规定

(一)柴油货车通行管控区域划定

1.一类管控区:世纪大道(含)以南,咸户路(含)和钓鱼台路(含)以东,沣景路(含)以北,沣柳路(含)以西围合区域。

2.二类管控区:一是渭河以南区域:新西宝高速以北、西安绕城高速和福银高速以西,渭河南岸河堤路从福银高速至沣泾大道(含)、世纪大道(含)、沣柳路以东围合区域。二是渭河以北区域:渭河北岸河堤路从包茂高速至沣泾大道段(含)一望贤路一文林路一文林路西延段以北,沣泾大道(含)以及咸阳城西快速干道一国道211包括北塬一路、自贸大道、正平大街、吉元大街段(含)和包茂高速以东,泾永路(含)西咸北环线以南,高陵与西咸分界线以西围合区域。

3.三类管控区:一类、二类管控区以外西咸新区区域。

(二)管控区域通行车型及时段规定

1.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可在西咸新区区域内通行。

2.国IV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可在二类、三类管控区, 禁止在一类管控区通行。

3.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可在三类管控区通行,禁止在一类、二类管控区通行。

三、对违反本通告驶入管控区域的柴油货车,由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共同依法处置。

四、确须进入禁行区域的柴油货车,需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柴油货车通行证件,并按照规定时间、路段行驶。

五、西安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我市大气污染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柴油货车通行管理措施。

六、遇我市启动重污染应急或臭氧污染管控等应急措施时,按照相关应急管控通告执行。

七、本通告自2023年XX月XX日起实施,至2027年XX月XX日截止。

西安市征求过境货车通行管理(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陕发〔2023〕4号)、《西安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市字〔2023〕32号),有效减少过境货车尾气对大气的影响,提升西安绕城高速通行效率,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代市政府草拟了《关于过境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对社会进行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24日至2023年9月22日。

联系电话:029-86755132(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传真电话:029-86755286 邮箱:HCTXGL@163.com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过境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提升西安市大气质量,优化城市居住环境,提升西安绕城高速通行环境,提升城市物流配送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西安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工作要求,现就过境货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过境西安的中重型货车(黄色牌照)禁止驶入西安市绕城高速(含)以内区域通行。

二、过境西安的中重型货车可以通过外环高速(南段)、临兴高速(原西咸北环线)、榆蓝高速、水阳高速、十天高速等路线通行。

三、以下车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一)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货运车辆。

(二)军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和中国邮政专用车。

四、2023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为政策过渡期,本阶段违规驶入禁行路段的过境货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评教育、不予处罚。2023年XX月XX日起,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五、目的地或始发地在西安的非过境载货汽车,仍须遵守《西安市公安局关于绕城高速载货汽车早晚高峰限行措施的通告》相关规定。

六、本通告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至2027年XX月XX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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